《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些变化值得关注
2025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应急管理部第18号令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15年版之后的一次重要修订,也是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精神的关键制度升级。
新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六类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暂停或者撤销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违法行为则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管辖。
办法还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企业而言,了解这部办法的核心内容,不仅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有效规避行政处罚风险的前提。合律安全作为专业的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可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合规审计、隐患排查及迎检辅导等服务,帮助企业及时掌握法规动态、落实主体责任。
